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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住房保障条例》拟规定公租房可出售
来源:财新网发布时间:2012年09月10日作者:

     【财新网】(记者 张艳玲)业界一直期待保障房立法能明确“保障谁、由谁保、怎么保”的顶层设计,但财新记者获悉,已经初步起草完成的《住房保障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草案搁置了争议,拟由地方自主决定住房保障范围。

  这份最新修订的草案共八章67条,分为总则、一般规定、城镇保障性住房、住房租赁补贴、农村住房保障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。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,目前草案已经起草完毕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(下称住建部)法规司组织征求地方政府、学界的意见,还会不断修改完善,计划在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。

  草案规定,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且收入、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,但具体困难标准,由直辖市、市、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。据参与方案制定的有关人士称,这是考虑到各地大中小城市住房需求、财政支付能力不同,草案对保障范围等交由地方自主决定,不过基本的原则是“不能由市场解决的,全部纳入政府保障”。

  在城镇住房保障方式中,包括保障房配租、配售、住房租赁补贴以及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;此外,农村住房保障也被纳入其中,“发放建房补贴和危房改造补贴”是农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。

  草案规定了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来源。县级以上政府增加对政府保障的投入,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;中央、省级财政则安排住房摆在专项补助资金。国家对保障房的建设和经营,给予税收优惠、行政费用减免等优惠,以引导社会资金、金融机构支持住房保障事业。

  由于保障房获得了政府的土地优惠和税收减免,草案对保障房的购买者和政府之间共有产权做出了具体的安排,既可以规定政府和购房人所有权份额比例,也可以直接在合同上注明上市交易价款的分配比例。购买满五年后,承购人可以购回住房的完全所有权。

  此外,符合条件的承租保障房者,连续租赁满一定年限,也可以获得购买产权的资格。一位参与立法征求意见的学者告诉财新记者,这主要是考虑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压力,允许地方将租赁房转出售,有利于回收资金再次投入建设。

  草案还规定,保障房可以交易,但草案以“五年持有期”划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权限。即购房者在五年之内要转让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,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;满五年后可以再上市转让,但要上缴政府产权部分的价款,且政府有优先购买权。但这并非唯一的退出路径。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以上未居住、出租、擅自转让、改变用房用途者,草案规定政府将收回承租房,或强制回购配售性保障房。